一男子醉酒滋事,不仅不服民警劝阻,还无理取闹打伤民警,自己构成妨害公务被判处刑罚。9月19日,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张某今年20岁,是殷都区一名无业人员。2014年6月10日17时许,正是学生放学期间,被告人张某酒后独自在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小学门口耍起了酒疯。辖区殷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韩某上前劝导时,不但不听不配合,反而拳打脚踢,边打边骂,谁离的近就打谁,并将执勤民警韩某拽翻在地,致使韩某右脸、右关节、右腿膝盖受伤。经法医鉴定,韩某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给相关执法人员造成一定身体伤害,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