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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05 11:58:18


    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通常的法律程序有时无法在精神病患者中实施。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日渐增多的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作为一方参加到离婚案件中的比例也有所增加。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病患者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定性难。为了结婚,通常患者隐瞒自己病史和病情,领取了结婚证。另一方在起诉时不能及时提交证据证明精神病患者属婚前有病史,法院在立案时无法定性。二是审理难。由于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必须为其指定某一亲属为其法定代理人,但有些法定代理人由于不支持离婚或因害怕承担离婚后患者的监护扶养责任,往往逃避法院指定或者不按要求出庭,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三是调解难。其法定代理人往往站在患者生存的角度,有的坚决不同意离婚,担心离婚后患者无人照顾,有的则在患者医疗费、生活费和财产分割等方面提出过高要求,导致对方无法接受,增加了法院做调解工作的难度。

    为此,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建议:一是对此类案件还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法官需付出比平常案件几倍的努力,深入细致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利用亲朋好友、邻里乡亲、妇联等基层组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工作,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二是对精神病患者离婚的,两人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并由法院牵头整合社会资源,由村委会、民政等相关部门妥善安排精神病患者医疗、生活、监护等问题,争取把矛盾降到最低。三是联合司法局等普法单位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偏远地区的农村宣传。通过案例、传单、现场释法等措施,让普通群众理解婚姻无效和离婚纠纷之间的区别,从而促使其更加慎重的对待婚姻。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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