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摊位,一小贩一时冲动与他人起冲突,将别人打伤的同时自己也身陷囹圄。8月28日,殷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3年10月22日早晨,被告人刘某和女朋友照常来到殷都区钢五路摆摊,看到邓某占了自己的摊位,双方开始发生争吵,争吵愈演愈烈,最后大打出手,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拳头将邓某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邓某左眼内侧壁骨折,伤情构成轻伤。
殷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