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依旧炎热的秋天,本该是孩子们暑假后到学校报到的日子,而家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的王建文夫妇却默默站在孩子生前的小学门前,望着送孩子的家长和孩子们快乐地进进出出,不由的悲伤和懊悔从心底泛起,难抑的泪水从眼眶流了下来,在模糊的泪眼中他仿佛看到了去年孩子活泼的身影,那回首时玩皮的笑容已永远定格在她们的回忆里……..
定格一:天真少年,高楼坠亡。
2013年8月21日13点左右,11岁的小王来到和自己同龄的好伙伴邻居小陈家玩,两个天真活泼的少年怎么也不会想到,一场厄运正在悄悄降临,因室内一间和阳台相邻的房间门锁着无法进去,小王为看锁门房间的电脑,从四楼阳台翻窗时不幸坠楼身亡,一个鲜活少年的生命就这样戛然而止,悲剧就此发生。
失去儿子的王建文夫妇悲愤地把陈文斌夫妇及其儿子小陈一并告到了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负全部责任,依法进行经济赔偿。双方家长为此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让本已悲痛的事情又增添了许多哀伤和无奈。
定格二:是唆使是意外,双方各执一词。
孩子玩的好好的为什么要翻窗呢?据安阳市公安局殷商派出所2013年8月21日17时40分对被告小陈所作笔录:“……我和小王在屋内看了一会电视,看了一会后,小王说他想要玩电脑,我说电脑屋内门被锁住了,只有从阳台窗户跳到电脑屋窗户上去,于是小王就打开了阳台东侧窗户,并踩着一个奶粉桶之类东西翻过了窗户踩到了旁边空调上,想往另一个窗户爬过去,当时我以为他要翻过去了,我就往阳台卧室走了,刚走没几步就听见扑通一声,我赶紧跑到阳台上,看见小王已经摔在楼下了……”。
原告王建文夫妇认为,儿子是受被告小陈的唆使,才翻窗坠楼身亡的。
2013年8月21日13点左右,被告小陈找我儿子小王玩耍,将我儿子带至小陈居住的房屋内,由于电脑被锁在房间,被告小陈便让我儿子小王翻越阳台外墙,欲跳进屋内,将锁打开,我儿子在翻越过程中坠楼身亡。
被告陈文斌夫妇向法院辩称,我儿子没有邀请受害人小王去其家中,更没有唆使其翻外墙,小王翻墙是个人行为,小王的死亡与我儿子小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定格三:谁负监护责任,双方你来我往。
原告王建文夫妇认为,我儿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被告小陈将其带至家中,唆使小王翻越外墙产生坠亡后果,作为被告小陈的父母陈文斌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和照顾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文斌夫妇则认为,被告小陈是无行为能力人,我们夫妇不知小王在我家中,并且儿子小陈无过错,我们不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情节,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受害者小王和被告小陈均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定格四:经济赔偿,难解难分。
原告王建文夫妇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受害者小王死亡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共计431 440.20元。
被告陈文斌夫妇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无法律依据。受害人小王的死亡是意外与我们无关,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公安笔录显示,受害人小王找被告小陈玩耍时,被告小陈父母已经知道,但未尽到监护职责进行看管。受害人小王要求玩电脑,被告小陈告诉电脑在屋内被锁住了,只有从阳台窗户跳到电脑屋窗户上去。致使受害人小王翻窗不慎坠亡,被告陈文斌夫妇作为被告小陈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没有对其子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进行劝诫或提醒,应承担造成受害人小王死亡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小王的监护人即原告王建文夫妇未尽监护职责也是造成受害人小王死亡的原因。双方监护人均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被告小陈的过错较大,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死者小王的监护人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法院酌定被告陈文斌夫妇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限被告陈某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付原告王建文夫妇各项损失共计258864.12元;二、驳回原告王建文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70元,由原告王建文夫妇负担3108元,被告陈文斌夫妇负担4662元。
宣判后,被告陈文斌不服,提出上诉。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