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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14-08-29 13:21:43


    近年来,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人员流动较大,法院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文书送达难,审理周期长。部分离婚案件被告联系方式和住址信息不准确,无法直接送达,法院需到被告亲属及当地村(居)委会了解核实被告现状,基层组织往往出于少管闲事的考虑不愿配合,使该部分案件因公告送达条件难以成就而迟迟不能送达。二是诉讼调解难,协商解决少。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仅凭原告一面之词,法院无从组织就婚姻关系进行调解,也无法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组织协商,但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可能无着落;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下落不明,判决无法实际执行,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三是案件性质辨别难,潜在隐患多。由于被告未到庭,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是否涉及诉讼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等违法行为认定困难,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谎称其下落不明提出离婚;有的案件原告借被告外出务工之际起诉离婚,在被告无法答辩的情形下企图分割本属于被告个人的财产。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恶意隐瞒被告真实信息和现状,法院往往难以核实相关情况,一旦作出判决,容易引发后续争议。故对此类财产分割诉请,法院往往以无法核实为由不予处理,导致原被告争议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容易增加当事人诉累。

    针对以上情况,殷都区法院建议:一是严格送达程序。督促原告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对经法院实地调查地址不清晰、不准确的,应当行使释明权,限原告一定时限内补充,不能补充或补充的地址仍不清晰的应建议其撤诉或以被告不明确为由予以驳回。二是加强普法教育,依法营造全社会积极协助配合法院工作的外部环境。对于有被告详细地址,但被告故意逃避、拒领文书的可以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晓以利害,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现象,确有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依法拘传。对于确属下落不明,基层组织又拒不配合出具情况说明的,一方面可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年度平安建设等考核时予以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基层组织进行处罚,以督促其配合送达工作。三是严格庭审程序。在缺席离婚中,主审法官更要注意查明案件事实,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方面全面审查,从而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四是突出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对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令由原告抚养。如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将被告应得份额作价后交付原告抵作抚养费,多余部分也可暂交原告保管,待被告主张权利时,再由原告交还被告。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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