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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4-06-18 11:01:44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殷都区法院调研发现,该制度在基层法院实践运用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制度的发挥。一是认识不足。个别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片面性,把人民陪审员仅仅当作是编外法官,当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借用力量,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少数陪审员仅把当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在初被选任时,怀着新鲜好奇的心态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环节,但之后便觉枯燥乏味,琐碎繁杂,履行应尽职责的工作热情逐渐缺乏。二是权责地位不明晰。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从实践来看陪审员要真正了解一个案件必须参与庭前阅卷、开庭审理、庭后合议、裁决文书审核等四个环节,陪审员至少必须分四次到法院履行职责,每次所需的时间也难以确定,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开庭改期、合议改期、多次开庭、多次合议,这样一个陪审员来法院陪审的次数就再也不是四次,而可能是五次、六次,甚至更多,法院对陪审员这种多次性、临时性、即时性的要求,使得大多数陪审员在实践中难以满足。三是履职条件和履职保障尚有待改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各项配套保障仅限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等法律规范,条文内容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以到庭补助为例,《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陪审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费用以及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因陪审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均应补助,但相关补助标准并不明确。而许多案件,从庭前阅卷到审理合议再到依法宣判,人民陪审员每案至少要参加4次陪审活动,如果加上调解则更加费时费力。开庭补助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需要从下列四个方面来解决陪审员制度问题。一是注重选任。殷都区法院在选择陪审员中主要选择选择时间充裕、身份亲民、职业广泛、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的人员,在选任中普遍征询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办事处的意见,必要时听取居民、村民的意见,严格选任道德底线。二是完善保障机制,激发陪审热情。完善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明确他们在执行职务期间,除其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外,还应给予岗位津贴,由人民法院按统一的标准支付。同时应将陪审员参加陪审作为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业绩之一,作为其职务升迁及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指标,使陪审员感觉自己责任的重大及参加陪审工作的光荣与神圣,促使其积极履行职责。三是加强陪审员学习和培训。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对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培训,要纳入法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通过采取辅导讲座、观摩陪审示范庭、参加典型案件旁听等多种形式,重点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文章出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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