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使裁判结果产生的过程公开透明,加强了裁判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的说理性、透明度和合法性要求,体现了尊重诉权、方便民众、追求公正的价值取向,更有利于规制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是纵观目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现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方面,存在着裁判者的缺失与越位并存的现象,存在着说理不透彻,说理不充分,质量不高的问题。本文运用裁判文书说理规制民事自由裁定权作出简要论述。
一、裁判文书中民事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应当体现在对法律的正确理解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体现的是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和公平处理案件,而非创造法律,制造判例。自由裁量权在裁判文书中则体现的是法官对责任的衡量和尺度的掌握,在当事人过错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及时、正确判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体现法官能力的基本要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要做到:第一、对法律适用价值取向的准确选择,把保护受害者、弱者,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制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对裁判文书中客观事实的准确描述。查明事实真象是正确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根本出发点和基础。“客观真实”作为事实的证明标准,法官根据事实发生时留下的证据,经过科学思维,形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推断即法律事实,司法活动应当努力追求“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一致,树立裁判认定的事实应当是客观事实指导下的法律事实的观念;第三、对责任比例以及综合因素的合理判断。
二、运用法律文书的说理规制民事自由裁量权。
民事裁判裁判理由的写作重点(一般体现在判决书格式中的“本院认为”内容之中)应突出其依法论理性,即对查明的事实和冲突主体的诉辩主张进行全面、合法、合理、公正的评价。但要使裁判文书的理由充分恰当,就有必要从裁判文书的诉、辩称着手,因诉、辩内容为裁判理由之基础。
(一)重视当事人的诉、辩称,要将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主张以及该主张所依托的证据表述出来。诉、辩称的过程同时也是叙述案件事实经过之过程,故在民事裁判文书的诉、辩称部分,应将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及个当事人为证明自己观点正确的证据一并予以展示,要通过诉、辩称的内容,使当事人之间讼争之焦点得以昭示。
(二)查明事实部分的叙述,应该高度概括无争议的事实,对无争议的事实只需说明其无争议并予以认可即可,因该内容已通过诉、辩称反映,无需作重复叙述。而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之事实要祥加陈述,逐项证实。查明事实的部分应当体现法官认证的思维过程以及认证的法律依据。对每一事实所依靠的证据或者各有效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都要作出分析说明,并借此回答当事人诉 、 辩称内容中各方证据的证明力。
(三)说理部分的重点应该是对适用法律进行论述,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回答下列问题:鉴于查明的事实,我国的实体法或程序法对此类事实是如何规范处理的,当事人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设立 、 变更 、 终止了什么样的民事关系,违反义务之责任以及责任之分担等。在我国,法官对法律的有权解释被严格限定在很小的范围,法官无造法功能,但是法官必须把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及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用于个案的处理,有必要将有关法律条文及其司法解释写进裁判理由中,防止法官滥用解释权。
(四)在自由裁量权幅度以内的裁判理由作出更进一步的说明。法官自由裁量权乃是在法律不能预先穷尽所有冲突解决的规范时,法官依据法律的原则规定,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的衡平权。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原则上“以法律为准绳”,但也有法律空白 、 法律冲突 、 法律过于原则、过于概括的情况。只有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对具体案件作出具体的裁决。如《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就规定了五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审判中具体适用何种方式由法官自由裁量。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有些法律规定较笼统、概括,如,“……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109条)”:“……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同上,第128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上,第132条)“:”……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同上,第133条)“。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时,何谓”适当“,如何”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故存在法官自由裁定的各项理由,应当明确予以说明。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中在不断地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包括通过积极推动民事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来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逐步扩大,公众更加了解法院的工作。同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最快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因此,完善、运用裁判文书说理会更好的规制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显示法律的威严,保障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