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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被告拒不到庭能否缺席判决应予明确

  发布时间:2013-12-16 10:16:50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被告有三种情形。一是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二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三是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且必须出庭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必须到庭被告的案件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规范。一是此类案件中对被告的传票传唤需要一次还是两次,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实践中有经一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直接适用庭缺席判决和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裁定中止诉讼两种处理方式。在仅一次传票传唤被告拒不到庭直接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事后往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以仅一次传票传唤送达程序不合法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相关部门评查案件过程中,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对经一次传票传唤被告拒不到庭而直接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传票送达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意见不一致。二是在因被告难以查找等客观情形导致拘传措施无法适用时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裁定中止审理和直接适用缺席判决两种处理方式。

    根据严格解释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既然规定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拘传,没有规定可以缺席判决就不能适用缺席判决。但司法实践中,在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主观选择不到庭的情形下,传票送达非常困难,两次送达传票几乎都因被告选择逃避而难以完成。如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则会导致拘传措施因未完成两次传唤而无法适用的尴尬情形。传票的功能是通知当事人明确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实际上一次传票传唤完全能够完成传唤当事人到庭的功能。拘传是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被告拒不到庭是对民事诉讼的消极妨碍,在被告拒不到庭但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并不影响诉讼的进行。同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均规定此类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可以拘传,并非必须拘传,且实践中适用拘传的可操作性不强,实际适用率很低。况且对离婚纠纷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缺席判决,而在离婚案件中必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因此抚养纠纷案件中在被告拒不到庭时适用缺席判决并非无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正当程序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决以便及时定纷止争,因此,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处理应以能否查清案件事实为标准区别处理。为此,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建议,民事诉讼中,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后被告拒不到庭,能够查清案情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以仅一次传票传唤送达程序不合法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殷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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