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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女性运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3-12-13 10:39:43


一、独身女性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合法性

    人工生殖技术,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利用现代医学的最新成果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医学技术。独身女性只要通过异源人工授精的方式就可以达到生育的目的,而不再需要通过性交行为。新的生殖方式的出现对人类几千年形成的家庭观和社会观造成了强大的冲击,因此从它诞生起就备受世人争议,尤其是独身女性生育权合法性问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由于第一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允许未婚女性通过人工生殖方式生育子女,使我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更加白热化。

    国内学者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⑴否认独身女性生育的合法性。他们的主要观点是在我国只有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才具有生育权,由于从古至今对非婚性行为的排斥和否定,是不可能赋予独身女性生育的权利。⑵持肯定态度者认为,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当然包括独身女性。笔者个人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即独身女性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是合法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立法从未明确否定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独身妇女的生育,因此,提出独身妇女的生育权问题,并不违背我国《宪法》;和《宪法》一样,《婚姻法》第16条虽然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并没有禁止独身妇女的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但该法并没有明确对“已婚妇女”或者“未婚妇女”加以任何限定或排除。可见,该法也没有禁止独身妇女的生育权。以上这些法律条文都有力证明了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独身妇女的生育权。其次,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而身份权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的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系的人身权利。之前学者们一直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是因为对生育和婚姻关系的错误认识造成的。很多人都认为婚姻是生育的基础,非婚生育是违反社会道德和为法律所否认的,因此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要承认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性如痴人说梦。其实,在古代社会,“男女杂游、不媒不聘”,人们享有的是自然权利形态的生育并不是夫妻共有的权利,而是个人的权利;甚至当时夫妻这一概念都尚未产生。婚姻制度形成后,生育只有通过婚姻的方式进行;婚姻外生育属于非法生育,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禁止。因此,生育制度是比婚姻制度更为古老、同样也更长久的制度。以现行的婚姻形态定义生育权,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生育权是任何公民都享有的人的基本权利,是一种人格权而非是依赖婚姻关系的身份权。最后,承认独身女子有生育权是法律完善进步的标志。生育权,还未被写入基本人权,那是因为过去科学技术落后,这一权利没有被提上日程,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生育权是基本人权已无庸置疑。对其范围的研究也要全面,因此独身女子也应考虑进去,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综合上述几方面论述,笔者认为独身女性运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并不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此,它是合法的。但是,我国相关的立法却并不完善,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们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为独身女性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行为建立合法性框架结构。

二、对子女相关利益的影响

    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已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项权利实现的同时又会对其所生子女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生育权的实现会产生另外一个或几个民事主体,而这些民事主体相应的各项民事权利能力也随着他们的诞生而产生了。作为一个通过非自然手段生育的孩子,从他(她)母亲选择要实现自己独身女子生育权的那一刻起就注定要被剥夺一部分常人应有的权利,这一点是由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决定的。采取此种方式出生的子女,注定没有自己的父亲,而与之相关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也就随之消灭了。因此,独身女性的生育权与所生孩子的某些权利存在冲突。⑴与所生子女享有父爱权的冲突。出生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里,享有父母双方的爱护,是每一个孩子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但是,独身妈妈的出现使孩子一出生就丧失了享受父爱的权利,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也有一定影响。许多研究家庭问题的社会学家发现,“女性居主导地位的家庭会对孩子的成长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和角色模范作用,并且经济并不宽裕。”独身母亲的家庭很容易导致子女性格发展的畸形,而且很容易使她的子女继续愿意选择人工生殖这种方式,而舍弃正常的婚姻生活。并且,长久以来的父亲、母亲、子女组成完整的家庭的观念,总会让人们把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子女化为另类。所以,生育权与孩子的父爱权存在着冲突。⑵与所生子女知情权的冲突,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包括独身女性运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些孩子会注意到周围的孩子都有父亲而自己没有。好奇心的驱使和对父爱的渴望会使独身女性所生的孩子不断追问自己的父亲是谁。是否应告知孩子实情,这里就存在父母的隐私权与孩子的知情权的冲突。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做法。英国允许了解不提供姓名的供精者的某些情况。瑞典法律则规定:人工授精儿18岁时应向他宣布与他有血缘关系的父亲的姓名。我国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笔者认为上述各国的做法并不是很完善,还是需要立法者进行深入探讨。⑶与所生子女继承权的冲突。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我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然而,作为独身妈妈所生育的孩子,从出生时就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更不可能享有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等于说是剥夺了孩子的继承权。

    如何处理上述客观存在的这些权利冲突?能否用一种权利否定另外一种权利呢?很多人对此有不同见解。汤擎女士认为:“满足独身女性的生育权,是用当代一部分人的权利扩张去剥夺下一代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不符合人权保障原则的”;而张文显先生认为:“权利应以权利本身的正当性来衡量,不能因为权利可能有一些负面的影响而从根本上否定之”;笔者比较赞同张文显先生的观点,我们不能简单的用一种权利否定另一种权利,因为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可能有双重效应(正面的、负面的), 特别是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权利,它的行使有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的消极影响,我们不能因为某些权利可能会发生法律上的负面效应而否定它。权利本身是否是正当的是一回事,至于权利行使会带来什么影响则是另外一回事。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允许独身女性生育会对未来出生的孩子健康成长权有影响,就否定独身女性生育权。当然这些冲突也是可以解决的,范愉教授认为,权利位阶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在上述的权利冲突中分出高低位阶,并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就可以解决问题。

三、对社会的影响

    (1)对传统婚姻家庭观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认为,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两者是统一的。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夫妻之间权利平等,共同赡养父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制度和道德原则。婚姻成为家庭结构保持高度稳定性的重要基础。生儿育女、儿女的抚养、赡养老人和夫妻扶养等都是与婚姻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这种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婚外恋、第三者、同性恋、非婚生育都是与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相违背的。独身女性生育权的确立,是对传统婚姻家庭观的一种直接冲击。但是,笔者认为也不能因此而否定独身女性生育权。生育是婚姻的基础,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男女相约共同负担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可见婚姻建立的初衷就是抚育下一代。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独身女性生育权的确立有深厚的社会基础。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女性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取得了独立,完全有能力独自抚育下一代,不在需要通过婚姻与男性共同抚育下一代。承认独身女性生育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不符,不能为社会所接受是人们社会观念滞后的原因,相信不久的将来独身女性生育会得到广泛的认同。

    (2)是否会使我国负担更沉重的人口压力。让独身女性运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合法化,这种做法比较另类、超前。许多国家出于鼓励生育的目的而允许独身女性生育。但是,在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虽然,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就坚持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到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基本控制住了人口增长。但还未到可以放开有关政策的时候。让独身女性运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合法化,我国的人口会不会迅速增加?国家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的国策是否会受到影响?这是在我国允许独身女性生育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其实,很少会有独身女性选择生育孩子。首先,经济方面的原因。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生育费用十分昂贵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负担。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每次费用需要 1000多元,成功率在 20%左右;采用试管婴儿技术,每次则需要大约 1.5 万元,成功率仅为 30%左右。而且还需要相当优越的经济条件,能够独立地抚养一个孩子。其次,社会压力方面的原因。选择独身生育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去面对社会各界舆论的压力,并不是每个独身女性都有这样的勇气。而且很多女性选择独身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和家庭的拖累而专心忙事业,所以她们根本不可能选择要孩子。最后,选择丁克家庭的人比选择独身生育的女性要多得多。与独身女性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相比丁克更为大家所熟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组成的家庭基于生活的压力或受国外思潮的影响决定不生孩子,据统计在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决定不生育孩子的丁克家庭已经占到百分之十,而且还呈上升势头。这个比例可比独身女性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要高出好多倍。因此,让这两者相抵的话总的人口基数是不会有大幅增长的,人们的担心应该是不必要的。

    (3)近亲结婚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世界各国对异源人工授精的实施,都规定了互盲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精子捐献者的个人信息都是完全保密的,任何人包括孩子的母亲都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但是,目前自愿捐献精子的男性少之又少,因此,很容易造成将来后代近亲结婚。虽然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但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据报道,意大利有一位年轻妇女从精子库接受的精子竟然和几十年前使她母亲怀孕生下她的精液出自一个人。而英国的一位人工授精专科医师,对要求人工授精服务夫妇,声称使用其丈夫的或到精子库购买的精子,实际上使用自己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使6000多个人工授精儿出生,因此,获"世界上产子最多父亲"的称号。谁又能保证他的这些子女不存在婚配的可能性呢?面对这一尴尬的难题,各国还没有很好的对策。笔者认为,在允许独身女性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同时,可以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如在子女成年后或者达到一定的申请标准后,允许其知道与配偶是否存在近亲关系、是否有遗传病等信息,而不是绝对的互盲,这样才更为合理。

四、结束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发展,允许独身女性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已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但随之带来的问题,常常使立法者陷入两难。在利益冲突的两者、多方之间很难找到平衡点。笔者亦对很多难题没有回答,只是集中在其合法性、对子女的影响和社会的影响,尝试性的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同时期待能对今后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有些许帮助。

文章出处:殷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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