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到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违法搜查的现象,如非侦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没有制作搜查笔录、清单等现象。致使搜查出的物证来源难以查清,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对此,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应更重视搜查的法定程序。理由是:
一、依照法定程序搜查,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二、依照法定程序搜查,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违法的搜查活动,极易因为人为因素,造成栽赃、嫁祸他人的案件,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依照法定程序搜查,可以有效保证物证的来源。目前,部分办案人员扩大了对不适用搜查证也可搜查,以及没有笔录、清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物证来源,不得采用等相关规定的理解,以被告人供述、情况说明等方式来证实搜查经过、物证来源,影响了审判机关对物证效力的判断,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了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建议办案人员在进行搜查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搜查活动。审判人员对于搜集程序违法的物证,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