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告送达的具体操作尺度各不相同,存在较多问题。目前当事人的流动性大,原告无法清楚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具体动向(或明知但不提供),或是被告故意躲避不接法律文书,导致法院诉讼文书长期无法送达,法院硬性要求原告出具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才能公告,但多数基层组织都不配合出此证明,或是基层组织也无法证明此情况,导致原告无法公告,对法院意见很大,案件审限超期。此外,公告送达的刊登载体类别和级别覆盖面积达不到或盲目扩大,很多时候不能达到公告目的,损害了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
针对此情况,笔者建议:1、原告起诉时被告即下落不明的,原告应提供受送达人的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并提供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当事人下落不明证明。2、受送达人系法人单位的,原告需提供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以确定工商登记地址,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不到的,可直接公告送达。3、根据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采用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而当事人又不属下落不明的(如当事人躲避不见的),但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的地址的(如邻居、亲属证明等),法院可以将书面通知粘贴在受送达人的门前,通知其七日内来本院自行领取相关法律手续,逾期不主动领取的,可采用公告送达。法院应留存视频或照片具体反映该措施的时间、地点、送达人及书面通知内容。4、公告选择的载体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受送达人的活动范围和圈子选择其大致下落的都市类或专业报纸上进行公告,同时在公告刊登后确定具体时间后,将开庭时间尽可能的通知受送达人的亲属或所在基层组织,尽可能的保障受送达人的权利。5、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告应提交公告申请,写明公告送达的事由并自愿承担其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