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看篮球比赛的朋友都知道,在每场比赛之后,都会有人对参赛球员的得分、篮板、助攻等各项数据进行统计,作为评价球员对球队的贡献以及球员个人能力的重要参考。同样,当前各级法院也都为法官们量身打造了一系列绩效考核指标,如结案率、发回重审率、上诉改判率等等,用来评价法官个人的审案效率与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绩效指标与球员数据有着异曲同工之用。可是,这些指标和数据究竟有多大参考意义呢?
在职业篮球中,有一个非常不好的现象,俗称“刷数据”。有些球员并不十分关心比赛的输赢与球队的荣誉,而是把主要的精力用在提升个人数据上。这样的球员往往有着非常亮眼的成绩单,但是却总也不能带领球队赢球。还有一些球员则恰好相反,他们在比赛中默默地做着一些“脏活累活”,如进攻时为队友掩护,防守时为队友协防,而这些贡献都难以量化,无法统计,因此这样的球员可能在数据上并不十分好看。如果我们单以比赛数据作为唯一的衡量指标,不仅可能错误地评价球员,而且会助长“刷数据”这样的歪风邪气。
在这一点上,法官绩效考核与篮球比赛数据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两者共同的弊病在于,只能考察法官(或球员)那些易于识别且可以量化的方面,而对于那些难以进行横向量化比较的质性方面则统统忽略不计。换言之,两者都只能对法官(或球员)做片面测度,而无法进行全面评价。如果法官和球员是没有主体意识的纯粹客观物体,问题还不算十分严重。可是法官和球员都是活生生的、具有能动性的人,他们并非只是被动地接受测评,而是会主动“迎合”这些指标与数据,以使个人利益最大化。众所周知,法官的绩效考核往往与法官个人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以及福利或惩处等直接挂钩。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有某些法官为提升个人的结案率而草草结案,为降低发回重审率或改判率而使用一些侵害当事人上诉权的不当手段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不仅使得绩效考核严重失准,使一些不负责任的法官从中渔利,在某种意义上形成“逆向奖励”,而且与当初设置绩效考核所追求的司法公平公正这一总体目标背道而驰。
有些读者可能要问,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高吗?在职业球员中,“刷数据”的现象其实并不普遍。这一方面是因为球员曝光度高,比赛是在球迷的关注下进行的,因此球员接受全面审视的机会也是非常高的。一个球员究竟如何,看比赛的球迷心里自有一杆秤。更重要的是,球员的个人能力归根结底是由市场来作出评价的。球员个人就算数据再漂亮,如果不能对比赛有实质贡献,球迷也不愿意买票看比赛,球员也就自然无法获得高薪。因此在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数据平平但有实质贡献的球员获得了不错的薪水,而某些数据华丽的球员却少人问津。在这种情况下,“刷数据”的现象自然不会流行。
但是,这些重要的“兜底”机制对于法官来说并不存在。除非是大案要案,法官所审理绝大多数案件都不会引起公众的关注,换句话说,法官办案的细节不可能获得广泛而全面的审视。最为关键的是,法院与法官的“产出”是案件的判决,而判决是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评价的。没有多少当事人是冲着某个法官来法院打官司的,我们更无法想象当事人因为某个法官办案出色就多交诉讼费,办地不令人满意就少交甚至不交诉讼费。正是因为法官的“产出”无法用市场机制进行衡量,我们才人为构造出一套绩效考核体系,以求模拟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但这套绩效考核体系也仅仅是“模拟”,它不可能全面反映一个法官的办案效率与质量。篮球比赛的统计数据虽然也不可能全面反映球员的真实水平,但有高曝光度和市场机制作为兜底要素,那些数据并不会严重“注水”。可是法院如果过分依赖几条绩效考核指标来评价法官,而缺乏其他辅助评价机制作为补充与制衡,就难保不“培养”一批热衷“刷数据”的法官。
在11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的第22条提出:“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这说明中央已经意识到当前法官评价制度的弊病。下一步,就需要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探寻出更加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让我们的司法彻底告别“刷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