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变革较大,财产的存在形态日趋多元化,多人共有一项财产已屡见不鲜。民事执行案件中共有关系的存在无形中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法律所认同的共有财产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两人以上共同享有某一财产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共同出资的合伙企业,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等规定的夫妻和继承等共有关系。然而对共有关系的财物如何进行执行,法律未能作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针对此问题进行必要的司法解释。如何在享有较大执行权力空间的前提下,更好的执行好涉及共有财产执行的案件,合理、合法的保护好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实务工作中所必须面临的问题。
一、涉共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统计发现,当前涉共有财产执行的案件主要表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步上升。从上表可看出,随着财产执行案件的增多,涉共有财产执行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同时所占的比例也有2013年的8.6%上升到9.8%。涉共财产执行案件已经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在涉共有财产的执行中,尤以执行共有不动产较多。从统计情况看,不动产所占比例较大平均占到涉共案件四成左右,其中尤以共有房屋所占比重最多。
(三)涉共案件执行难度较大。执行实务中,因财产处于共有状态,牵扯权利人较多。所以执行共有财产案件有时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财产如何分割,如何保障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成为涉共案件数比较普遍存在的难题。
(四)案外人异议较多。法院在执行涉共案件过程中,由于共有财产处在数人所有状态下,其中一些案件在审理阶段不能完全查清是否还存在其他共有人,但到执行阶段后,往往会出现许多案外异议人向法院主张其共有权利,甚至财产的全部权利,这一比重占到法院执行涉共案件的56%。
二、当前涉共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涉共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健全。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了执行篇的内容。但其并未涉及到关于执行涉共案件的处理依据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对此做出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涉共案件执行工作,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各自法院自行掌握,从而造成执行涉共案件杂乱无章,随意性比较大的弊端。有的法院为减少麻烦,甚至对涉共案件推脱不办,或者另行要求执行申请人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物,这都无形使涉共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二)部分共有案件共有关系难以确立。执行实践中对于已经登记的共有财产和基于法律规定的共有关系一般权利人容易确定,但对于一些共有财产案件则比较难以确定。如个人合伙,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要求个人合伙必须签订合伙协议,但同时有规定事实存在合伙关系的也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虽然保护了合伙人的权益,但也给执行合伙财产留下较大漏洞,造成合伙人一旦串通否认存在合伙协议和合伙关系情形下,法院将无法执行合伙财产。
(三)在诉讼中,涉共案件其他共有人通知到庭难度较大。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挠执行法院执行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之一。实践中,因涉共案件有可能牵连到他人合法权益,为保障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查清财产权利,执行法院在执行共有财产前要将其他共有人通知到庭。但是,其他共有人一般与被执行人关系较为紧密,因而难免在被执行人的教唆之下,故意避而不到庭。而其他共有人又不是本案的执行当事人,执行法院也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执行案件被长期得不到执行。
(四)执行共有财产共有人抵触情绪严重,执行难度大。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本身就易产生抗执现象,对于执行财产权利人较多的财产其执行难度就更大。财产共有人常常互相协作,共同将执行财产进行转移,或者将所有权进行转让。对于不能转移和转让的则在执行时设置层层人为阻力,暴力抗拒执行的想象也屡屡发生。有的共有人也利用其层层关系,让上级领导打招呼,写条子,从而规避其法律义务。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使涉共案件遭遇执行难也在所难免。
(五)共有财产如何执行存在问题。共有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是不可分物。因共有财产形态的不同,在执行实践中就要区别对待,如何把握好分割原则是比较关键的。同时实践中共有财产的执行是先分割后执行还是先执行后分割也是一个难题。大多法院则采取先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再执行,不能分割的则采取先执行后分割的方法。因没有法律可依据,只是实践中涉共案件执行较为混乱。
三、处理好涉共案件的对策
正确处理好涉共案件要把握的基本原则就是,既要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执行人以外其他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以上问题,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涉共案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涉共执行案件立法还处在空白阶段,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对此进行法律完善。同时可考虑出台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将所有执行立法纳入其中,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予以规范,包括执行涉共财产的范围,涉共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以及对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财产共有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从而全面对涉共财产案件进行完善,切实增强执行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二)对于共有关系难以确立的案件,法律应当确定一定处理原则进行规范。如对于个人合伙关系中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责任的,应当在查清其在合伙事务中确有财产的前提下,经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两名以上合伙人证实,就可以执行其在合伙财物中的个人份额,同时对恶意串通的合伙人给予一定的罚款。而对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涉共执行案件的其他共有人,人民法院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具有份额的,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抗执行为。要充分进行法制宣传,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在耐心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自觉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那些恶意转移、转让涉执财产的,暴力抗拒执行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以身试法的坚决予以打击,切实提升法院执行威慑力。
(四)关于共有财产执行的条件问题.在涉共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应先执行共有财产,这样可最大限度保护其他涉共财产人的权利。但对于一些被执行人虽有其他财产,但不能执行、不宜执行或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执行的,法院可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份额。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兼顾多方利益,同时也可提高执行效率。
(五)执行法院在执行共有财产时应针对不同情况予以执行。共有财产是多人共同享有同一物,因而法院在执行时对共有财产应区别对待,即共有财产系可分割财产时,应先分割后再执行,而后共有财产为不可分割之物的,则应考虑“物尽其用”原则可先整体拍卖后分割拍卖款。在原物分割中,被执行人的应有部分是共有财产的部分,执行法院只能强制执行该部分共有财产;若是以变卖共有物以价款分割的,执行法院则可对该共有财产整体变卖,并将变卖款予以分割;若是以原物分割对不足者补偿金钱的,则执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应有部分的共有财产进行执行,并视情是否金钱补偿。执行法院不宜在该共有财产未分割前,即对该共有的财产直接采取拍卖等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执行法院可得对该共有财产就被执行人所有部分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