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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聘用人员存在的“三低”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02 08:26:14


    随着经济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大量涌入法院,案件日渐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为缓解矛盾,各个法院通过聘用临时人员对法官工作进行辅助,这些人辛勤工作,为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作出了贡献,但是也存在下列几个问题:

    一是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根据统计,目前安阳市各基层法院所聘用的282人的人员中,仅有12%的是经过统一公开招聘进来的,其余的大部分是根据工作需要各院或者各庭自行聘用。由于进入的程序没有严格把关,导致临时聘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282人中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67人仅占59.2%,大专文化以上37人占13.1%,初中文化以上的78人约占27.7%。素质的参差不齐,突出表现在案件记录、卷宗上和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大部分的聘用书记员案件记录要点突出、清晰,卷宗干净整洁;有的书记员却记录杂乱、错字较多;有的人员对待当事人说话不注意纪律,随意乱说;还有的人员借法院的平台结交朋友,为亲朋好友的案件进行说情;这都对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是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目前基层法院聘用人员基本上没有职位上升的渠道,也解决不了政法编制和其他编制,工资福利待遇与正式干警相比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较为突出,在统计中,超过安阳市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的仅占总数的12.5%,并且按照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各种保险的仅占到总数的10%;还有部分法院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由法院自筹,经常拖欠5、6个月才发放,这些都导致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普遍缺乏主动性,有的聘用人员将法院作为临时跳板,一旦有其他出路或者通过司法考试就立刻辞职,还有的聘用人员在送达中通过加油费、邮递费等各种各样的借口向当事人索要钱财,都给法院正常审判和其它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三是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基层法院对聘用人员重用轻管现象较为普遍,均未进行过规范化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业绩评价、绩效考核、问责及定期增资等机制普遍缺乏,使聘用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得不到提高,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保障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另外,由于出口不畅,在法院工作超过十年的聘用人员已占到总数的16.5%,这部分人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已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将来无大的差错难以解聘。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给法院队伍管理工作埋下很大的隐患。

    笔者认为解决法院聘用人员问题须从下列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重新整合资源,积极寻求政府财政和编制保障。将目前的聘用人员进行积极整合,对学历层次低,不符合法院要求的人员,通过补偿等方式予以解聘,对于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其通过自学等方式取得学历,提高层次。对符合要求的人员要将人员情况向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反映,争取将聘用人员统一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争取临时编制,实行定人定岗定职下拨,并统一规定编制使用对象、使用范围、使用期限,聘用期满,合同终止,编制收回。

    二是规范聘用程序。根据部门工作职能、规模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认真测算合理确定聘用岗位和人员员额,并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强化初聘人员上岗前职业纪律教育和基本技能培训,有效地保证聘用人员的质量。

    三是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聘用人员管理。健全聘用人员岗位职责、学习培训、考勤考核、评先评优、奖惩等各项制度,鼓励聘用人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建立科学的优胜劣汰机制,不断优化聘用人员队伍。

    四是加强关怀。在工作中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全员订立劳动合同,细化合同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使聘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克服聘用用劳动用工上的随意性,做到依法用工。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的特长,组织进行业务学习,提高聘用人员的工作能力,培养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在生活中嘘寒问暖,关心他们的住宿、饮食和交通问题,及时帮助聘用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让他们在法院工作期间感受到家的温暖。

文章出处:殷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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