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山东某基层法院裁定将某案件移送河南某基层法院审理,该院受理后,重新送达起诉状,并给予被告答辩期限,被告在答辩期内再次就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河南的基层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被移送案件对于受移送法院而言是一个新案件,因此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是有权利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原审法院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已经丧失,在受移送法院给予的答辩期是让其就实体进行答辩,其无权再次提出管辖异议。
评析:
管辖权异议是案件审理的一项前置程序,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如果不适当地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必然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更会导致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权利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妨害司法公正并进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在受移送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不再享有管辖异议权。
其一、有答辩期不代表有管辖异议权。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给予当事人双方以答辩期,被告如对管辖有异议,应在当时提出,或者在法院进行管辖裁定后提出上诉,被告在原审法院里主动放弃这两项权利,在受移送法院审理中不应再享有这项权利,在受移送法院给予的答辩期应是给予当事人就案件实体进行答辩的时间。
其二、原受理法院或其上诉审法院就管辖权提出的裁定一经生效,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任何其他法院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做出裁定,这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如对管辖裁定有异议,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受移送院无权再次就管辖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