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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网络信息电子证据的保全和效力认定问题值得重视

  发布时间:2013-11-25 12:35:44


    随着QQ、微信等新型网络聊天工具的出现,在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相应的短信、聊天记录、空间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提交法庭。据统计,安阳市殷都区法院2011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提交电子证据的有36件,占案件总数的2.77%,2012年该比例增加到6.52%,2013年元至十月提交电子证据的案件已占所受理案件的7.66%。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涉及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备,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以及证据的存储问题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电子数据的固定、提取难。从技术层面讲,鉴于电子证据具有的系统依赖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对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收集过程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即使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也很难专业地提取电子证据,需要委托拥有较高电子信息技术人才和专业机构才能完成。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讲,QQ、微信等聊天工具没有原件,只要登录号码,在任何一台联网的机器上均能显示,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一般是通过书证来体现,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固定性使得证据效力打折扣。从证据提取的社会环境讲,如果要是到QQ、微信的开发公司去调取存储记录,一方面缺乏相应的调取规定,相关机构不愿配合,另一方面调去数据容易加重当事人诉累。

    二是电子数据认定难。电子数据易修改,且修改的隐蔽性强,特别是转存的电子数据被编辑、修改的可能性极大。由于缺乏必要的认定和保全机制,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的数据生成、存储、传送和收集过程的可靠性审查存在诸多困难。在完整性审查方面,由于电子证据涉及的专业技术性强,在采信电子证据过程中受专业知识限制,大多数司法人员难以胜任。目前虽然鉴定电子证据有一些法律规定,但面向社会从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尚未出现,导致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面临难题。

    三是电子数据主体身份确认难。目前,手机实名制才刚刚开始推行,伴随着2G、3G网络的开通,QQ、微信等聊天工具普及度迅速提高,但这些账号大多都未进行过实名制审核,导致号码的所有人查证难,实际使用人查证更难。由于绝大多数人在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中使用的是化名,对其真实身份一这都对主体身份的确信产生了较大的困扰。发送人的实际身份难以确认。

    四是电子证据的保全和认定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收集、认证、保全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其内容零散不成体系,缺乏刚性条款,没有建立系统、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支持。另外,传统证据的规则阻止了电子数据等被纳为证据的可能性。使大量诉讼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公正的处理。

    针对以上问题,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建议:

    一是构建“一对一”实名制网络环境。从严落实网络聊天工具实名制政策,从源头上规避人号不一或化名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于未进行实名验证的聊天记录,提供证据方当事人应对上述对应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帮助确定数据的主体身份后再考虑认证。

    二是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专项收集制度。建议建立电子数据的第三方存储中介平台,以腾讯等公司为依托,在保障用户隐私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存储方式、介质、时限等内容,一方面在客观上保证短信内容的原始性、真实性,另一方面也为法院提取短信证据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建立健全有关传输、存储、查询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建立一套完备的电子证据认定操作流程。建议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原发送电脑上或者手机上调取、收集和固定,或者由法院签发调查令,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去有关部门进行收集。

    四是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保全、适用范围、采纳条件、可采性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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