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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11-22 10:24:21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立案人员不会用。作为新增的一项涉及到审级重大改革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包括适用的法院级别、标的额和审级制度三方面内容,由于后续的细化程序操作的司法解释未跟进出台,使得这一程序的最终效果在基层法院内部被大打折扣,目前,在基层法院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仅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取舍,法院立案人员不好掌握,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诉讼群众不想用。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对该程序宣传不够,群众对此缺乏认同感,一方面是当事人主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在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异议,有的则认为法院在变相剥夺其诉权,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三是主审法官不敢用。因为涉及到一审终审,又是独任审理,特别是失去了合议和上诉这两个可以内部纠错、矛盾化解的渠道,使得小额程序案件的主审法官背负的压力增大,加上最近我省法院出台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实施,使得主审法官在主观上不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承担一审终审的结果。

    针对以上问题,殷都区法院建议:

    一是上级法院应尽快出台小额诉讼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者意见,通过细则或者意见来具体指导小额诉讼工作的开展,对小额诉讼的适用案件类型、案件立案、送达、审理、裁判、执行的办理流程、时限、操作方式给予统一规范,开设小额诉讼的专项立案窗口,建立绿色通道。

    二是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裁判庭(室),选择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深谙当地社情民意的优秀法官担任小额诉讼程序的主审法官,将小额诉讼程序高质高效地落到实处。

    三是加大对新民诉法特别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新兴媒体对此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要通过公开宣传、案例宣传以及组织巡回开庭进行普法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简便、高效的特点,提高群众对该程序的认同感。

    四是全面提高小额诉讼主审法官的素质,打造“精英化”法官队伍。加大对小额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准能够适应一审终审的程序需要;强化小额法官责任意识的教育,牢固树立便民利民的群众观念,改变以往机械的法条主义审判作风;提高主审法官调解工作和群众工作能力,把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精髓,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民俗,本着人文的精神,用真挚情感调处矛盾,化解小额纠纷。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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