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下午,从法院执行人员手中郑重地接过“失而复得”的12247元工资款后,谭某等18位农民工激动不已,兴奋地说:“本来我们以为工资款早飞没影了,没想到还能一个子不少全部拿到,这次俺们大家是切身感受到司法公正这个理了。”
2010年,谭某等18名农民工(女)在安阳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摘蘑菇,该公司共拖欠其工资12247元,经多次追要未付。2011年4月18日,安阳市殷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殷人社监理字第04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安阳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谭某等18人2010年5、6月份的工资款12247元。因用工单位到期后未履行义务,安阳市殷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殷都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予以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向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1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执行人员到该公司经营场地,发现该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经多方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面临执行不能的巨大风险。
在困难面前,执行人员没有退缩,而是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让不可能变为可能,尽最大努力解决18位农民工的生活疾苦。后来执行人员从侧面了解到,殷都区某村的王某曾经承包经营过该公司一段时间,与公司经济往来比较密切。于是执行人员就多次联系王某,告知他18位农民工的困难境遇,希望他出面想办法帮助解决。刚开始王某态度比较强硬,不愿配合,认为此事与他无关,公司解散后的工资风险应由农民工自行负担。执行人员多次不厌其烦地向王某做工作,并且多次到王某所在的村,通过村委会干部、王某的父亲向王某做工作,希望通过王某的积极配合,早日让18位农民工拿到血汗钱。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执行人员的行为最终感化了王某,王某承诺想办法帮助解决。后在执行人员的反复劝解、催促下,王某分期分批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122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