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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水工兼职搞“副业” 合伙抢劫客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7-23 08:50:09


    利用日常送水过程中熟悉客户家庭财产状况的便利条件,送水工王某伙同他人利用给客户清洗饮水机的机会实施入室抢劫。昨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3年7月29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伙同燕子(女,化名,另案处理)等三人经事先预谋后,以清洗饮水机为由进入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小花园二十一中家属院一名教师的家中,当时只有年仅15岁的小强(化名)独自一人在家。王某等人在假装清洗饮水机过程中乘小强不备使用随身携带的塑料胶带、尼龙绳子和刀具等作案工具,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小强捆绑在椅子上,当场劫取现金300元和铂金戒指、项链等首饰(经鉴定价值375元),并致使小强上颌骨、胫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案发后,铂金戒指、项链等首饰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王某潜逃五年后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活动期间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其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由于其系主动投案自首,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争取好好改造,以期早日回报社会。

    日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解释说:“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入户抢劫情形的,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凡是构成入户抢劫的,法定最低刑就是十年有期徒刑,由于王某在入室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并造成他人轻伤,因此法院的上述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借此机会,本网也提醒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伤害他人最终必将由自己付出沉重代价。

责任编辑:小文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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