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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法院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1-06-01 09:54:29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收案数日益上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开始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刑事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远比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要深,法律规定民事侵权的被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却不能提起,明显缺乏合理性。

    二是审理期限存在问题。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作出之前提起。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法官只好再次开庭审理民事赔偿部分,从而造成诉讼审判的期限地延长。

    三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一些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主张的是民事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之规定;一些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诉讼,应该适用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对此的争议导致实践操作的困难。

    四是“同罪不同罚”问题。在定罪量刑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行为往往成为法官予以考量的因素,只要被告人或其家属愿意赔偿损失,就可认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减轻或从轻处罚。这样就出现了“以钱买刑”的现象,显然对那些经济能力差的刑事被告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针对以上问题,殷都区人民法院建议:

    一是将精神损害的赔偿纳入诉讼请求范围。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及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

    二是严格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明确限定为立案之后、庭审之前,这样避免重复开庭,有助于提高案件时效,缩短办案周期,节约诉讼成本。

    三是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一)在刑事时效追诉期限内(5年、10年、15年、20年),对犯罪追诉的,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追诉时效,而不论是否已过民事诉讼时效。(二)权利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应按照民诉法诉讼时效之规定。(三)如果已过刑事追诉时效,但并未超过民诉法诉讼时效,权利人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此时适用民诉法规定时效。

    四是规范刑事和解制度,防止“以钱买刑”的现象发生。对于在事故和案件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被告人,严加惩处量刑,不得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侵害个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轻微刑事犯罪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同时司法机关应对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该协议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进行审查,确保刑事和解协议的真实合法,进而防止假借刑事和解进行关系案、金钱案。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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