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否适用累犯,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做法和看法的众多分歧。
第一种做法,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适用累犯之规定。缓刑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式,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因此缓刑期满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新罪,应当属于累犯。
第二种做法,根据缓刑刑罚执行的特殊性,决定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不适用累犯。我国刑诉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意味着判处缓刑的刑罚并未实际执行,因此自然不符合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原判“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5年内”这一要求,因此不构成适用累犯的前置条件。
第三种做法,依照缓刑罪行的性质,决定缓刑不适用累犯。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采用的特殊刑罚方式。因此可以说缓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以不按累犯惩处。
结合司法实践需要,联系累犯和缓刑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建议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情形。
第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有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者漏罪作出判决,并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实际执行的刑罚。因此可见,法律对缓刑考验期内存在漏罪或犯新罪的,存在对犯罪分子加大惩处的制裁措施,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也应有加大惩处的措施,适用累犯之规定,才能实现法律的统一性。
第二,出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实现惩处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缓刑实质上是有条件地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鉴于此,法律规定缓刑期内存在漏罪或犯新罪均应撤销缓刑,而具体到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因缓刑考验期已过,不能再撤销缓刑,要实现缓刑对原判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我们认为应适用累犯加以弥补。
第三,缓刑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是受过刑事处罚的,“缓刑考验期满”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是意味着原判刑罚的执行完毕,这样就符合累犯的前置条件。
第四,累犯是对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认定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加重处罚的刑罚制度。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也应当是存在犯罪前科的情形 ,这种对象要件符合累犯的特征要件,因此应属于累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