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二人同心、其利断金”,但还要看二人究竟是结的什么心。马某和于某(另案处理)二人可谓是“患难”之交,但他们不是团结起来干事创业,而是结伙盗窃销赃。昨日,这对“患难”朋友在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共同接受法律的审判。
2007年12月5日晚9时许,于某携带撬杠、铁锤等作案工具流窜至安阳市纱厂家属院内,仔细观察后将目标锁定在53号楼1单元1层西户张某家。稍作准备后,于某用撬杠将张某家阳台窗户撬开,之后翻窗户进入室内。经过一番查找没有找到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只从桌子下面翻出一箱普通的“红旗渠”牌香烟,本不吸烟的于某不甘心空手而回就将该箱香烟偷走。几天后,找到自认为比较可靠的朋友马某,要求马某帮助自己将所盗香烟设法出售。马某明知是于某犯罪所得赃物而仍代为销售,事后马某得到赃款1300元。经鉴定涉案香烟共41条,价值20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