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安阳一涉黑团伙落法网 “90”后老大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0-10-27 10:47:17


    通过非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所得基本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或用于组织成员娱乐活动,日前,该全部由“80”后组成的团伙最终受到法律制裁。由于该团伙组织领导者小强(化名,系“90”后,犯罪时未成年)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10月27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小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强迫卖淫罪和盗窃罪,并与其所犯前罪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该团伙另一组织领导者王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未遂)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年底以来,为追求经济利益,被告人王某、小强等4人实施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活动,并多次受雇于人组织实施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组织领导明确、组织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王某、小强为组织、领导者。该组织成员通过长时间的犯罪,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即:有较为固定的统一聚集场所,该组织领导及成员平时都聚集在固定的网吧、旅社内,有事便于迅速集结并召集手下人员;为便于作案,专门准备有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组织成员一人有事,其他成员要招之即来,如不到场,一旦自己将来有什么“事情”,该组织成员就不会为其帮忙;每次无论镇场或打架后,分发不等的赃款或酬金等。该组织另实施了殴打他人、采用威胁方式替人要账等一般违法行为。

    该组织通过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替人打架、镇场收取佣金等非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所得基本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或用于组织成员日常吃住、上网、唱歌等娱乐活动,或用于犯罪所需的交通费用等。

    另查明,该团伙组织领导者小强于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且小强另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等犯罪活动。另一组织领导者王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介绍卖淫罪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6年三次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小强组织成员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对被害人实施人身、经济上的损害,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致使被害人内心恐惧无法正常生活。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未遂);小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强迫卖淫罪和盗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少年庭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96580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