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社会矛盾大化解活动中的中坚作用,积极构建全程司法调解机制,切实加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无缝隙零距离衔接的,积极构建以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全方位覆盖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工作中多措并举强化调解工作,实现了案件上诉率低、上访率低、发改率低、息诉服判率高的“三低一高”的良好局面。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822件,审结756件,结案率为92%,其中以调解结案或调解后原告自愿撤诉结案的567件,调撤率达到75.1%。
一是全面强化司法调解,积极构建无缝隙对接的全程司法调解机制。专门制定关于加强司法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内部建立诉前、庭前、庭中和庭后全程司法调解机制,实现由单一强化庭审调解向注重全程调解的转变。通过强化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合理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解决纠纷,尽量不诉或者少诉,对来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主动向其释明诉讼风险,积极引导其接受诉前调解。对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将“建议庭前调解通知书”与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继续强化庭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在执行阶段强化执行和解,使司法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该院还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把调解工作做到“村头、地头、炕头”,实现简单“坐堂调解”向主动走出去调解的转变,在拉近法官与百姓的距离的同时提高调解成功率。
二是切实强化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构建多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在强调调解优先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法院实际,联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联合区司法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将法院司法调解职能延伸并直接融入到全区社会矛盾大化解的整体工作中去,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其他社会矛盾化解责任部门的零距离衔接,努力实现单纯司法调解向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多调联动的转变,积极构建矛盾社会化大调解的工作格局。积极参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的基层三级调解工作网络建设,使民间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前就由争议当事人所在组(社区楼院十大员)、村(社区)、乡(街道办事处)三级连续调解,把许多纠纷解决在萌芽时期。
三是完善司法调解工作流程,强化诉调对接和多调联动机制。工作中,坚持在立案时,首先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或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到全区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办公室,由大调解工作办公室区分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征求当事人同意后,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或交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调解,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业务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经征求当事人同意,还可以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或委托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调解。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予以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将制作调解书确认其法律效力。
四是加强培训辅导,注重调解效果,切实将调解优先落到实处。组织干警集体学习心理学等与调解相关的知识和技巧,确保审判人员除具备为公众服务的责任感和热情以外,还能够善于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并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以及不同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倾向等,选择适当的方法、技巧和策略开展调解工作。为争取最佳调解工作成效,对所有案件,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该院一般由审判员调解二次以上,审判员调解不成,可以交庭长组织调解,庭长调解不成的还可以报主管副院长主持调解,对主管副院长仍调解不成,但认为还确实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由主管副院长报院长亲自组织调解。该院还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提高了调解工作效率和调解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