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经过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杨柳院长先后4次主持调解,吴某和范某因1到5厘米左右的墙体空间而引发的长达三年多的相邻关系争议案件终于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申请人吴某和被执行人范某系东西邻居,吴某的房屋为一层,范某的房屋为二层,两家房屋平行建造,范某房屋界邻吴某房屋的东山墙体在二楼处向外突出,占压在申请人吴某平方房顶上,最宽处为5厘米,最窄处1厘米左右。因为这最宽5厘米的空间,吴某和范某发生争议,吴某认为范某的房屋墙体占压了自己的宅基地空间,要求范某拆除占压在其房屋上的部分墙体。
长期协商未果,2007年吴某诉至法院,殷都区法院经调查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在开庭前后多次主持调解,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妥善解决,但最终未能调解成功。审理期限届满时,殷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范某应拆除占压在原告吴某房屋上的部分墙体(以双方一楼房屋墙体交接缝为准),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2008年3月20日,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殷都区法院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李志学查看现场后,发现如果简单地按照判决强制执行,不仅难度大、损失大,而且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利于双方关系缓和。因为一开始,双方抵触情绪都比较大,吴某坚持要求拆除突出的墙体,而范某则坚持不拆除,也不予赔偿。
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李志学法官在立案后2年多时间里先后50余次找到吴某所在村村委会主任和乡政府驻村干部并组织吴某和范某进行调解,但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将调解情况向殷都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柳同志汇报后,杨柳院长亲自查看现场,并先后4次在办公室从邻里感情、法律规定、社会和谐等多个方面进行调解。受执行法官和法院院长工作精神的感动,双方终于各自做出让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范某保证在今后翻建房屋时不再占压吴某房屋上部空间,同时赔偿吴某人民币5000元。吴某也不再坚持要求拆除现有突出墙体,恢复原状。至此,一起因最宽处为5厘米最窄处才1厘米宽的相邻空间引发的争议纠纷圆满解决。
据了解,为争取最佳调解工作成效,对所有案件,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一般由审判员调解二次以上,审判员调解不成,可以交庭长组织调解,庭长调解不成的还可以报主管副院长主持调解,对主管副院长仍调解不成,但认为还确实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可以由主管副院长报院长亲自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