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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受赠彩电惹的祸

  发布时间:2009-07-22 18:20:04


    王某与陈某系在同一小区居住多年的老邻居,两家关系素来要好,去年5月份,陈某喜迁新居,搬家时,家中一台21英寸彩电不准备搬走。这台彩电虽然已使用了12年,但图像、音质仍然很好。考虑到王某家中生活困难,一直使用14英寸黑白电视,陈某欲将该彩电送给王某,一来可以改善一下王某家的生活质量,最重要的是还可以留个纪念。在陈某详细介绍了该彩电的使用年限和性能后,并经亲眼察验,王某留下了这台彩电。今年4月初,这台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将正在看电视的王某炸伤,并毁坏了部分家具,王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医药费等共计5380元。出院后王某认为都是陈某给的彩电惹的祸,于是要求陈某赔偿。双方为此产生争执,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称被告陈某没有告知彩电可能发生爆炸,致使其接受彩电,陈某应对彩电的安全性负责,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王某之间系无偿赠与关系,陈某在赠与彩电时并不知道彩电有安全方面的瑕疵,也没有向王某保证彩电无任何瑕疵存在,而是明确告知王某该彩电的使用年限和性能,并经王某察验后交付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陈某没有责任,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分析

    本案是一起赠与标的物致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协议。作为一种合同,本质上仍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作为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不同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明显低于出卖人。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指赠与人对赠与财产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的担保义务,即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担保赠与财产本身及其所有权不存在未被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无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仅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对赠与财产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在下述情况下,无论赠与合同是否附条件,赠与人都应当向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受赠人,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二是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而事实上赠与物有瑕疵并实际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在上述两种情形中,瑕疵均包括赠与财产的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

    本案中,陈某和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偿赠与合同,因此,不产生附义务的瑕疵担保责任;同时,被告陈某在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已明确告知王某,赠与财产(彩电)已经使用了12年时间,可见江某在答应接受赠与的当时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状况是知悉的,据此可以认定赠与人陈某没有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瑕疵的行为,另外陈某在整个赠与过程中,也始终没有明确表示或暗示彩电无任何瑕疵。因此赠与人陈某没有承担赠与财产(彩电)的瑕疵担保义务和责任,原告王某没有权利就彩电爆炸所致损害向陈某索赔,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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