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走访人大代表过程中,殷都法院了解到安阳市北关区银华商贸中心申请执行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煤炭经销部一案因种种原因长期未结,一位市人大代表对此向殷都法院提出了建议。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殷都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柳亲自赴山西协调办理并圆满办结。
1998年11月19日安阳市北关区银华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煤炭运销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合同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170715.28元的经济损失,殷都法院于2001年7月3日下达了(2000)铁民经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2001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银华商贸中心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向殷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件立案执行后,殷都法院院于200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煤炭运销部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1年11月5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殷都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到指派专人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调查工商登记中发现,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一份,合同中明确表示,李国英在承包煤炭运销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李国英个人承担。殷都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依法裁定李国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03年11月8日,由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殷都法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殷都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放债权凭证。
2009年6月17日,在走访人大代表过程中得知这一情况后,殷都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柳主持对该案制定了执行计划,先派执行员到北京中国人民银行卡部,对被执行人李国英的银行存款卡进行了查询,然后在太原市就银行卡所在的分理处的存款采取了冻结,共计冻结存款近12万元,随后,殷都法院杨柳院长亲自带领执行人员奔赴山西太原,找到李国英协商可否和解执结该案。在协商过程中,李国英态度十分蛮横,不但不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而且还将执行人员推到门外。后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李国英名下有两部轿车,一部2009年的丰田,一部2003年的红旗,殷都法院果断采取查封措施,并委托当地法院采取扣押、评估、拍卖,目前冻结的存款近12万元已扣划至殷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