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舞钢市优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安阳创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奚爱明、奚丽杨、闫涛、闫海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奚丽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奚丽杨,女,1990 年 3 月 14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50********,住址:安阳市殷都区焦邵村南街 51 号。
执行案号:(2024)豫 0505 执 1215 号
执行依据:(2024)豫 0505 民初 1704 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或其车辆等财产下落并被依法有效控制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 1000 元予以奖励。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自愿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 2%奖励。
本悬赏公告仅对首先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或行踪提出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在举报线索实际执行到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间: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袁慧、姜涛
举报电话:0372-2097830、2097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