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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时间:2009-07-22 16:56:35


    一、对外委托入册机构较少,对外委托选取机构难度增加。

    

    二、鉴定材料不充分,影响鉴定质量。关于字迹、痕迹、伤残等级、医疗事故等鉴定,鉴定机构一般要求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质证,合议庭认为可以作为鉴定材料的证据,但实际操作中,上述鉴定材料大多是由对外委托工作人员调取,导致鉴定材料不充分,而未经过质证的材料进入鉴定程序,影响了鉴定报告的客观性和完整性,甚至可能引发一方当事人以鉴定依据没有经过质证为由否定鉴定结论的情况。

    三、评估、鉴定周期过长,影响办案效率。实践中多数案件的审计、鉴定、评估周期在1个月以上,排除当事人提交证据或交费不及时的因素,仍然存在鉴定周期过长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四、部分对外委托鉴定难度较大,选择适格鉴定机构困难。对外鉴定的类别主要有伤残、笔迹、指纹、印章、亲子、车损、火灾损失、精神病、医疗事故鉴定等十多种,涉及装修质量鉴定、字迹形成时间鉴定、纸张一致性鉴定等较为复杂,甚至很难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对外委托鉴定案例中,10%属于鉴定难度较大类,对外委托相当困难,严重影响了对外委托效率和案件的结案率。

    五、鉴定人出庭作证少,影响办案质量。

    六、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的执业情况监管不力,导致某些案件的鉴定结论随意性大,当事人有意见。

    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业务量的需要,现在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人员的编制数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工作一直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应该加强对现有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加司法技术工作的人员配备。

    八、对同一事项的反复鉴定也是困扰工作人员的一件难事,同案的重复不仅造成了鉴定时间的延长和审判人员对多个鉴定结论难以取舍,同时也消耗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和工作成本。

    

    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一、开展定期培训工作,提高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逐步完善对外委托机构的入册工作及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逐步规范鉴定过程中的鉴定材料的认定。提交鉴定的材料应由合议庭进行质证后才能进行对外委托,对外委托工作人员不是承办法官无权对证据进行质证,而承办法官不完全清楚鉴定过程中需要对哪些证据质证,因此,要尽快建立并完善对外托工作人员与承办法官之间沟通协调机制。

    四、尝试开展当事人调解(和解)工作。对外委托工作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通常是在审理与执行遇到死角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提起的,其最终目的是使审理延续和有效进行,最后达到止争息纷的效果。因此在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进行调解(和解)是必要的,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五、逐步解决制约鉴定人出庭的各种因素。目前造成鉴定人极少出庭的因素主要有:立法上,未将鉴定人定位为证人,对鉴定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客观上,部分案件鉴定人与委托法院地理位置相距太远;时间安排上,由于法院工作和鉴定人工作都比较繁忙,发生时间冲突在所难免;主观认识上,部分法官和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科学、公正,可直接作为证据,部分鉴定人认为鉴定结论一旦做出,工作就已经完成,出庭是额外的工作。因此,应多措并举,消除主观认识误区,加强沟通、明确责任、帮助落实费用,逐步解决鉴定人出庭难的情况。

    六、进一步完善法院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中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七、规范对评估拍卖机构中介活动的监管,确保评估拍卖工作公平公正。

    八、上级法院在确定委托鉴定机构名册时,应充分考虑基层法院的案件需求,尽量将县区内具备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收入名册,以减少市级甚至省级评估鉴定机构办理基层法院案件造成的差旅费支出大,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并有利于案件的尽快处理。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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