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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我最行】法官巧用惩戒措施 拒执人终还清欠款

  发布时间:2023-07-10 08:44:36


    “感谢执行法官巧妙化解执行僵局,排除万难推进执行工作,为我挽回经济损失,解决了困扰我多年的难题。”近日,殷都法院执行局促成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快速执结。

    2019年10月15日,安阳市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林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商砼,用于工程建设,双方签订了供应合同。按照约定,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向安阳市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供应了商砼,经工作人员王某、李某等人在收货单上签字验收并确认。双方约定砼供应完后于2019年10月末前一次性结清货款,但经多次催要货款,均未果,故诉至殷都法院,要求安阳市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商砼款及违约金共计445433元。

    殷都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判决安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商砼款元及违约金共计452452元。在判决生效后,安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定给付义务。2023年4月6日,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殷都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安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法官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孙某,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孙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房产,并告知公司负责人孙某,此时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公司房产被拍卖,将影响到整个公司的销售经营,带来的损失将不可估量。于是其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于是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也表示愿意主动放弃违约金及利息,最终达成和解协议。2023年6月7日,负责人孙某代表公司一次性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全部欠款395433元,双方就此化干戈为玉帛,本案执结完毕,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殷都法院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中积极采取强制手段,敦促当事人积极沟通协商,全程协助配合执行,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展现了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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