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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保险合同“不保险”?无理拒赔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3-05-25 10:45:04


背景介绍:

 保险具有分散风险 补偿损失的基本功能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 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但往往在现实中 “投保容易、理赔难” 

请看殷都区法院日前审结的 

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在锯树时 被树干砸伤意外死亡 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 

医院诊断:呼吸、心跳骤停 

当天其家属谢某某报警 

死者张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有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单约定 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责任80000元 

该保单显示被保险人张某某 职业类别为第三类 职务/工种为长短工 

该保单特别约定第5条: 针对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残疾及医疗 

保险人根据出险时被保险人 所从事工作或活动对应的职业类别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条款约定 

计算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后 乘以下表的给付比例 给付保险金 

职业工种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一类100%、二类100%、 三类100%、四类30%、 五类10%、六类5%、拒保0%。 原告谢某某请求被告支付 保险金80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 根据保单中特别约定 出险时张某某系锯木工人 

属于“职业分类表”中的第五类 因此应按照保险金额的 10%予以赔付即8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死者张某某 在被告处投保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告对死者的意外死亡没有异议 原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被告应按照保险责任约定赔付原告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职业分类表” 

并无死者的签字 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而且保险单上显示的 “被保险人张某某职业类别为第三类, 职务/工种为长短工” 

故被告应赔偿原告 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 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注重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进行穿透性审查

 让无理拒赔者依法担责 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效规范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此提醒保险公司 

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是保险公司降低法律风险 减少法律纠纷的根本 

要切实执行承保实务操作规程 完善保险合同手续 履行好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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