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
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问题日益凸显,
且这种矛盾常以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形式呈现。
现实中哪些情况能得到法院支持?
请看殷都区法院日前审结的
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社区的物业公司,
被告戚某某为该社区业主。
该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与原告
签订有《物业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由原告为该社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欠缴4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按照合同约定,
应支付物业服务费2,279.73元
以及滞纳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
其未见过物业服务合同,
也未曾委托过他人签字。
且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
比如打扫卫生不干净,
楼道的灯不维修,
落水管道长期堵塞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居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
《物业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合法有效。
该合同对社区内所有业主
均产生合同约束力。
被告戚某某作为业主,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
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服务不到位,
故不予支持其滞纳金。
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服务不到位情况,
本院酌情减少30%的物业费,
被告戚某某应缴纳物业费1,595.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
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
物业服务合同
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
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作为物业公司,
应当坚持诚信服务,
先履行约定的物业服务,
才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作为业主,
不能以物业服务
存在局部瑕疵为由
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
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
在效用上具有
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
只有在物业公司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或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
才有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
遇到物业服务不到位问题,
应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申诉
或通过业主委员会维权等方式解决,
而不是通过拒交物业费进行抗议,
以免产生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