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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时间:2023-03-30 16:50:49


    3月30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该案当日宣判,判决郭某承担民事公益赔偿责任26103.72元,同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邀请四名人民陪审员,采用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方式公开审理。

    被告郭某利用自己在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与铁三路交叉口中国移动工作之便,在客户到店办理手机缴费、开通手机卡、维修手机等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非法使用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接收验证码,并将手机号码、验证码贩卖给他人以从中牟取利益,经统计,郭某共非法获利共计26103.72元。郭某被追究刑事责任,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安阳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26,103.72元。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郭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庭审经过诉辩、质证、综合辩论,充分听取了郭某的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郭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侵害了他人的信息安全,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威胁了众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最终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当前,个人信息泄漏使公民不仅遭受着垃圾短信、广告电话的骚扰,还面临着电信诈骗财产受损的风险,已严重危害公民的正常生活。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通过该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以案示警,严厉打击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同时提醒相关从业人员要牢守法律底线,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营造诚信可靠的公共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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