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生产销售“毒油条” 店主获刑

  发布时间:2023-03-13 14:07:03


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永远是民生的重点问题。一顿舒适的早餐能够唤醒一个昏睡的灵魂,却有这么几个人,让美味的早餐变成“毒药”!

2、

    被告人彭某所经营着一家油条豆腐脑店,并加工销售油条。经检测,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为1172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

    本案被告人彭某在经营油条豆腐脑店加工销售油条,经相关机构检测,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1172mg/kg,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必须惩治以警醒,守护好人民的健康。

4、

    油条配豆浆,可谓是早餐的神仙伴侣。可是,无良商家却为了卖相弃群众安全不顾。非法超量加入添加剂,致使铝超标。长期食用将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望商家紧绷食品安全警示弦,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宣教处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94692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