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佘艮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公示:
罪犯佘艮海,男,1966 年4月28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汉族,现住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389号院49号楼1单元7号。2021年10月27日,本院以佘艮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判决现已生效。
2023年3月7日,罪犯佘艮海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一并提交了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本院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
如对罪犯佘艮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举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举报电话:0372-2097753;监督电话:0372-2097715。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