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3-03-03 11:05:13


一、基本案情

    杨某、王某合伙经营体育培训班(无营业执照),原告范某(系未成年人)在体育培训班参加体育培训。2021年4月12日,被告杨某、王某组织原告某与其他学生一起在体育场进行训练。原告范某进行立定跳远科目训练时,在范某起身跳远过程中,被告韩某(系未成年人)从一侧向范某跑过去,将范某撞倒,导致范某左锁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手术、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7534.93元。现原告范某要求:1、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582.79元(因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韩某、杨某承担。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韩某作为年满十四周岁的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玩耍中冲撞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范某系在被告杨某、王某合伙经营的培训班接受培训时受伤,杨某、王某系无证经营,且没有专属培训场地,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杨某、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30%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杨某、王某答辩称,原告当天未缴纳培训费用的意见,法院认为,范某与杨某 、王某之间形成的培训关系不因偶尔某次的费用未缴纳而终止,亦不能因此推卸责任,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裁判要旨

    在进行体育活动培训时,培训班无证经营,没有专属培训场地,亦未做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加体育活动培训的成员虽然未缴纳培训费用,但双方的培训关系不因某次的费用未缴纳而终止,不能因此推卸责任。

责任编辑:宣教处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613331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