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是XX案件被执行人乔某,我收到了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我想向申请执行人赵某履行我的义务。”2023年2月14日早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收到一通电话。
原来,赵某与乔某在2022年有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乔某将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厂区某工程交由赵某包干承包,并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工程结束后,乔某却并未支付赵某相应报酬,在赵某多次催促无果后,赵某便将乔某告至法庭,要求其承担支付的责任,经审查,安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乔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劳务费 XX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乔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某便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乔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网络查控其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决定和申请人一起寻找乔某下落,希望能找到人并督促其履行。然而,还没等到干警们走访拘传,乔某便因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书向法院联系表示自己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乔某到院后说明,因为担心自己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也害怕执行干警们采取强制措施对他进行拘留曝光等,便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向法院联系并履行义务。最后,申请人拿到属于自己的工程款,被执行人也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不履行而被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案件最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