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宽容礼让、和谐相处为社会所提倡,在法庭上,邻里之间因矛盾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近日,殷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
李某等多名原告为A社区X号楼X单元住户,该住宅楼为东西走向。被告所在办公楼为南北走向的三层楼房,位于上述住宅楼的南侧。2020年被告拟将上述办公楼改造为A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并安装了四层电梯。原告等人认为被告所在三层办公楼、及其安装的四层电梯侵犯了原告隐私,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故向法院提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诉讼,要求被告:1.拆除侵犯原告隐私权和影响原告通风、采光的办公楼;2.停止建造办公楼的电梯并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案涉办公楼及其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及国家政策。基于现场查看的情况,案涉办公楼、电梯与原告居住的住宅楼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对该单元住户的通行并没有造成妨碍,对通风、采光亦没有造成明显的妨碍。养老服务中心改造,涉及广大群众的人居环境及居民服务改善,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明显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该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人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于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各方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于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和节制。本案被告进行的养老服务中心改造,涉及广大群众的人居环境及居民服务改善,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现阶段进行的改造在整体上不明显妨碍他人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原告等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对原告方行使权利的节制,也体现了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共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