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等16名农民工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份,H公司承接的X公司废钢挡墙及车库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了被告李某,同年5、6月份,崔某等16名农民工受被告李某的雇佣,在其彩钢板工程施工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H公司将分包给被告李某的所有工程款截止2 019年9月18日已全部结清,而被告李某却仅支付16原告部分工资后,剩余52883元直至到2021年4月6日被告才在安阳市殷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人员的监督下为16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并按上自己的手印,欠条还约定了支付工资时间。后被告并未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义务,经16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均无果。16原告起诉至殷都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6原告工资款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16原告工资款共计52883元。驳回16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意义
本案涉及多名工人工资,其顺利判决有利于工人尽快拿到工资,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