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乙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甲公司借款5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间为3个月,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利息为月息3分,以公司每月向金立公司付息一次。2011年10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账户转款50万元,乙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甲公司出具收到50万元的收款条。双方均认可乙公司按照月息3分给付甲公司利息至2014年1月14日。
乙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20年年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二)裁判结果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关于借款利息,因本案受理时间是2021年1月29日,借贷行为发生于2011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原告认可双方按照月息3分给付至2014年1月14日,因此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甲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裁判典型意义
以前关于高利放贷的规则均出现在司法解释中,且没有更多不能高利放贷,但这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案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但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月息2分计算,对超过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且对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单位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民法典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高利贷,使得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高利贷案件,变得有法可依,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住高利贷行为,界定高利贷违法,会对从事高利贷者起到震慑作用,这样极大程度上能够肃清非法放贷业务,规范整个金融市场。
禁止高利贷也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弘扬诚信美德的考虑。简单地说,法律允许人们在市场经济下靠金钱去赚钱,但靠金钱去赚钱应有一定的限度,应当符合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这在当前推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