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警惕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侯某虚假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12-07 10:27:14


(一)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郑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原审原告侯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郑某因资金周转向出借人侯某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半个月,月利息二分,于2018年6月1日归还本息。原审原告侯某持此借据要求原审被告郑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郑某向原告侯某借款30万元,陆续偿还18万元后,尚欠12万元,未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侯某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故对侯某要求郑某偿还1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

    再审申请人郑某称,被申请人侯某所依据的借据是徐某强迫申请人签的。2018年5月15日,徐某以在澳门有熟人可以为申请人兑换赌码为由诱骗申请人前往赌博,在去之前徐某先让申请人在一份格式借据上签字,借款金额30万元,出借人处空白,徐某让乔某给申请人招商银行卡上分两次转款30万元,又让申请人分两次将该30万元转给张某。2018年5月17日徐某在澳门为申请人兑换赌码24万(价值12万元)让申请人在澳门赌博,徐某从中间抽取返点和配码,在申请人将赌码输完后又胁迫申请人签订了一张12万元的借据,该借据同样是一份格式合同,出借人处为空白,徐某将之前让申请人签的30万元的借据作废。申请人不认识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借贷关系,被申请人捏造事实,虚假陈述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被申请人侯某称,我与申请人不存在借贷关系,徐某是我姑父,当时他欠我借款,因其告知我郑某欠其钱,让我起诉郑某主张债权。

    本院再审查明,被申请人起诉依据的借据,被申请人认可该借据并非申请人向其出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二)裁判结果

    本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起诉持有的借据并非申请人向其本人出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本院(2018)豫0505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故意制造虚假的案件事实,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这种行为严重扰乱的正常的司法秩序,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和精神损失,因此对这种行为必须及时制裁。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及时撤销原审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对这种非法行为,法院还会采取一定的制裁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司法秩序。

责任编辑:宣教处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95881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