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殷都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来,早在2017年6月,宋某夫妇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同年7月,双方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宋某夫妇向某银行借款10用于购车,期限为24个月,宋某以其名下日产小汽车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他项权证登记。借款后,宋某夫妇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借款本息的偿还,已构成违约。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生效后,该案立案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向宋某夫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宋某夫妇收到上述材料后,却联系执行干警称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其哥哥,其兄妹二人现在因为这笔借款关系也变得不如从前,其会尽快联系其哥哥,履行法定义务。在了解到宋某所说情况确为实情后,执行干警又与宋某的哥哥取得了联系。
不久后,宋某与哥哥经过协商,决定先向银行支付50000元,同时承诺之后每月月底向银行支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银行向法院撤回申请执行,宋某与哥哥间也消除了隔阂,案件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