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11-04 15:04:51
刘涛:
原告赵万青诉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刘家梁
单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电话:0372-2097781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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