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方式和途径,最高人民法院继2017年4月12日发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后,又在2019年2月27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从明确权力清单和监管职责、健全履职指引、监管全程留痕、突出重点监督、信息化自动识别完善发现途径等六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并将之纳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要组成部分作出部署。由于缺少操作性规范,今年以来,基层法院在落实过程中,对个案监督类别界定、发现识别途径、监管方式和程序等问题认识不一,加之问责机制缺失,导致落实中各行其是,或选择性改革选择性落实,或停滞不前,使成效大打折扣。目前理论渐趋成熟,问题焦点在于具体方法,难点在于如何精准界定、把握和找准监督的“度”的平衡点。为此,必须在完善监管实务问题研究上取得突破。要克服以往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有效放权与强化监管之间的机制反复,避免放就乱、管则死局面重复出现,必须从理念更新、机制设计等基础工作入手,借鉴国务院正在推行的行政管理“放管服改革”经验,科学理顺放权与监管关系,让院庭长审判监管机制改革真正回归司法规律,保证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双向发力统一监管双方思想认识
监管需要双方配合共同发力。目前机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不敢担当和不愿监管问题,问题在领导、基础在法官,故提高认识需双向发力。我院结合自身实际,不等不靠,着眼机制建设,通过责任清单和案件清单方式明确监管范围、事项和深度,通过监管方式的细化落实监管责任,通过免责清单方式打消思想顾虑,基本统一监管双方思想,有效解决了改革动力不足和制度落实中异化、变质、打折扣等乱象。
二、解决院庭长在监管中的角色混同
院庭长是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担负多种管理和监督职责,各种职责对应的角色极易混同,因此在监管制度设计时,必须对此予以高度关注。
1.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的角色混同。要弱化其考核权对法官独立办案形成的隐性压力,为院庭长在审判和行政管理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角色分离,防止在正式审判业务活动中过多显现行政化背景,杜绝以行政管理角色参与审判管理,解决监管越位和不当干预问题。我院就此先后采取考核细则制度化、考核结果民主化、审判管理清单化等措施,解除双方后顾之忧,帮助院庭长实现管理角色转换自如。
2.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角色混同。针对院庭长监督职责不清交叉行使,要继续深化审判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去行政化改革,明确院庭长在监管中角色定位和转变,杜绝以管理角色参与监督,为法官在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管约束之间找准平衡点;要巩固内设机构改革成果,通过审判组织模式变化,打破原有机构层级化管理权力体系,通过去行政化和扁平化,催生院庭长在审判监管权力分配和管理模式上实现角色转换,减少以管理代行监督的不当干预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障碍,让其从根深蒂固的行政化管理思维和不合时宜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淡化与法官之间的行政层级关系。我院就此坚持院庭长审判监督与直接办案并重,加大直接办案职责和量化考核,通过将全部发回重审和重大复杂案件指定办理,便于其从中找准主动监督切入点,通过将审批事项网上留痕,便于其落实审判管理权,效果良好。
三、立足精准监督推动院庭长监管类别的理念更新
越权监管和越位监管均可制约机制效果。院庭长的理念必须首先更新,摆脱法官依赖倾向影响和审判监管越位诱惑,尽快走出不愿和不敢放权的认识误区,从“保姆式”监管走向“教练式”监管;要打消思想顾虑,对一般案件,出于自身对法治理想的追求,尊重法官独立裁判,科学把握监督方式,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对复杂疑难、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指导,保证质量,杜绝司法不廉,走出不敢和不善管理的认识误区。同时,要对审判、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三权科学定位,明确界限,把握尺度,注重质量,尽快实现从领导者向审判、管理、监督者三者并重的角色转变。
四、立足服务与监督并重推动监管方式转变
有效落实院庭长监管改革,必须将监管方式回归本位,在“控制型”到“服务型”理念转变上取得突破。笔者认为,随着监管个案范围界定逐步明确,除部分需要统一裁判尺度和存在廉政风险的个案外,法官对大部分案件更需要的是服务和指导,因此应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重在服务指导。要围绕五个转变落实监管:
1.是个人化、随意化无痕向组织化、公开化有痕转变。2.是实体向程序转变。3.是事前事中向事后为主、事前事中为辅转变。通过质效管理、考核等事后评价倒逼法官行为规范;4.是命令决定式向咨议建议式转变。将监督意见定位服务,仅作参考;5.是微观向宏观为主微观为辅转变。重点通过审批程序事项、审判宏观指导、统一裁判标准、推送类案文书、监管审判质效、排除不良干扰等方面实施监管,为监督个案提供制度内智慧支持和服务。
五、立足长效机制解决细节设计和创新不足
要科学界定个案监管范围,明确监管具体权限和职责,完善特定个案识别和发现机制,立足持续发展和实效着力解决信息化支撑和配套保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