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朝刚、闫杰、孙彦青、赵磊、张亚男: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商支行诉被告肖红超、孙新艳、孙太中、徐朝刚、闫杰、孙彦青、史静、赵磊、张亚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黄咏梅
单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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