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01-17 15:59:21
张占峰、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韩志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0505民初2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国撤回起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单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丛艳
电话:0372-2097769
责任编辑: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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