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9-12-19 16:11:45
安阳市鑫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洪英、郭金龙、郭金玉:
本院受理原告黑国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0505民初2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因原告黑国强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黑国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单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丛艳
电话:0372-2097769
责任编辑: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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