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执案例1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豫0505民初810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高某某向殷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殷都区法院依法向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殷都区法院搜查王某某住址时,在其家中发现多张POS机消费小票。殷都区法院执行人员责令王某某如实申报财产及陈述准备如何履行民事判决书时,王小俊称财产有两处房产,每月退休工资一千七左右,其有大约300万元的服装货物。后经王某某指认辨认,在其中一处房产车库内搜查到上述服装存货。同时,王某某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显示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向他人转账支出合计11万余元。
高某某提起刑事自诉,殷都区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存有价值300万元的服装,足以证明其有履行能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并没有及时将服装处理,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支出,转移财产数额较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事实,王某某已经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例警示,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司法强制力,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履行判决义务,任何试图逃避执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拒执案例2
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殷都区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豫050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160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张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殷都区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杨某某通过房产中介,以89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房屋一套,并支付定金和中介费各1万余元。借用其外甥女名下银行卡支付购房首付款20余万元,并以其外甥女名义办理购房贷款手续。同时,杨某某长期使用外甥女名下的手机号码和以该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支付宝,支付宝绑定银行卡也是其外甥女名下,用于消费支出等。其中支付宝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支出金额合计53000余元。
张某某提起刑事自诉,殷都区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在借款后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绑定他人银行账户进行消费支出和日常收入的行为明显系隐匿财产,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殷都区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长期居住在外地,规避执行,并借用其外甥女名义购买房屋一套,进行大额消费。同时利用其外甥女名义购买手机卡并注册的微信、支付宝,并绑定外甥女名下银行卡进行消费支出等。杨某某的行为具有典型的故意规避执行,隐匿财产的行为,杨某某心存侥幸,妄图蒙混过关,其主观恶意更重,应予以严惩,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自作聪明,妄图挑战司法权威,并将收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