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子拓化工有限公司、李正: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锦辉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子拓化工有限公司、李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家梁
电话:0372-2097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