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09 09:16:53
李爱永:
本院受理原告蔡国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国庆要求被告柳海永立即偿还借款85223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丛艳
联系电话:0372-2097769
责任编辑: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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